
【编者按:本报读者来信专栏坚持公平正义,积极宣传法治思想,坚持正確的舆论导向,如实反映人民群眾的呼声和愿望,欢迎读者朋友们来这里讲述你们的故事,也欢迎对这些故事以及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读者来电来稿提出反驳。真理不辨不明,读者的意见並不能代表本报的意见,我们是歷史的记录者,只为公平正义摇旗呐喊,主动当好国家和人民的桥樑与纽带,充分发挥香港法治报的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本报將继续关注读者反映问题的后续处理结果。】
尊敬的《香港法治报》社领导:你们好!
我叫赵见栓,男,中共党员,河南省劳动模范,许昌恒源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曾任河南省许昌市第六届人大代表;许昌市第五次、第六次党代会代表。
许昌恒源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原为河南省许昌市重点后备民营上市企业,是全国发製品行业中排名第二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先后荣获河南省进出口重点企业、河南省百强民营企业、河南省百高企业、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海关总署授予的「AA」企业、出口创匯先进单位、优秀民营科技企业、AA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2008年至今,该公司共计向国家缴纳各项税款7.3亿多元,为祖国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
就是这样一家优秀民营企业,却因一笔民间借款纠纷,被迫于2016年1月走向破产重整。直接原因是:南阳市新野县刘海萍伙同汪立海提起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新野县人民法院受刘海萍等黑恶势力影响, 于2015年1月违法违规將恒源公司银行帐户和全部资产进行查封冻结,导致银行贷款停止发放,企业资金链断裂。將恒源公司从一家上市后备明星企业被逼得大幅减员减产,5300多名职工下岗失业,最终因资不抵债,无法按期清偿到期债务, 2016年1月7日,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佈进入破产重整。
2013年11月,恒源公司因调节银行借款的资金需求,决定向汪立海借款,同年11月2日,双方签订了总额为1000万元人民幣的借款协议,截止当年12月底,恒源公司累计向汪立海借款3500万元,按月息3.9%累计支付利息175.50万元。
2014年1月13日,恒源公司又与汪立海签订了总额为3000万元的借款协议,当时借款协议上出借人处为空白,没有填写任何人的名字。从当年元月1日起到8月底,恒源公司累计共向汪立海借款22000万元,在本金全部还完的情况下,並按月息3.9%的利率向汪立海累计支付利息951.60万元。
2014年9月,恒源公司再次向汪立海借款,从9月1日到26日,经恒源公司出纳赵凤玲之手,累计向汪立海出具借据10份,金额共计3200万元,借据上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隨后,汪立海根据恒源公司提供的银行帐户,將3200万元分批转入该公司提供的银行帐户。隨后,恒源公司陆续偿还汪立海本金共计482.70万元。
2015年初,在我和恒源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汪立海伙同刘海萍、周云山等人,在3000万元的借款协议中出借人空白处,却写上了刘海萍的名字,同时偽造了一份以赵见栓为担保人的保证合同,並以刘海萍为原告,通过私人关係,在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恶意借贷纠纷诉讼。按照当时诉讼标的划分,新野县人民法院根本无权受理此案。但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该县法院仍然违规、违纪受理了此案。在我和恒源公司收到新野县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之前,我根本不认识这个所谓的「出借人」刘海萍。在后期的诉讼中,刘海萍和汪立海等人有预谋地恶意串通在一起,只承认恒源公司偿还本金250万元,对已偿还款项中剩余的232.70万元均不承认。因此,在一审判决书中,也没有得到法院的確认,致使恒源公司实际损失232.70万元。
在恒源公司向汪立海借款时,汪立海提出要求:恒源公司签署的借款协议出借人签名处留出空白,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他职业放贷的法律责任,也给他与刘海萍相互串通留下了可乘之机,然后再以刘海萍的名义提起恶意的虚假诉讼埋下了伏笔。汪立海的真实目的是担心法院查清他与恒源公司债权债务后,要求其与恒源公司算清借款本金、约定借款利息和实际收取借款利息,导致其已收取恒源公司的高于月利率2.0%违法利息款549.1万元,以及汪立海在2014年9月后收取的恒源公司232.7万元还款,也是刘海萍和汪立海等人已经侵吞恒源公司的781.8万元被要求返还给恒源公司或折抵本金。
近年来,经刘海萍之手,在同一个法院审理同类借贷纠纷案共3件,且数额巨大,实为职业放贷人。这些案件的发生时间均在2014——2015年之间,分別为(2017)豫1329民初字第2131号《刘海萍诉王英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19号《刘海萍与许昌恒源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赵见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及(2017)豫1329民初字第3403号《刘海萍与芦平芸、李海潮、卢良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对职业放贷人的有关规定,刘海萍和汪立海的行为,完全符合职业放贷人的特徵和属性。
刘海萍和丈夫张宝生在河南省新野县创办了两家企业:分別为新野县华裕棉业有限公司和新野县华为棉业有限公司,其中新野县华为棉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在邮政储蓄银行南阳市分行贷款500万元。贷款到账后,张宝生等人便利用其他帐户,將这500万元贷款分別转到了张宝生和刘海萍等人的帐户上。在刘海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恒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刘海萍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2014年1月9日,刘海萍和张宝生將此500万元分別转入王瑞卿、周云山、汪立海等人帐户中,对外进行高息放贷,收取高额利息,已涉嫌高利转贷和侵佔国家財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刘海萍、张宝生和汪立海等人用来放贷的资金,均为银行巨额贷款,已涉嫌高利转贷,且从中获利巨大。
2015年1月,汪立海、周云山等人与刘海萍和张宝生相互串通,偽造借款协议和担保合同,製造刘海萍为出借人的假像,然后再以刘海萍的名义,通过私人关係,在新野县人民法院起诉並申请查封保全,要求我和恒源公司向刘海萍偿还借款2200万元本金及利息。
在本案中原告起诉金额为1950万元,申请保全金额为2800万元,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2007】9号档,2015年初,县级人民法院只能办理标的在300万元以下的案件,但新野县人民法院对此规定熟视无睹,不但违规立案,还实际查封、冻结恒源公司土地、房产、现金及股权和全部银行帐户3亿多元,严重超出诉讼标的和申请保全金额(2800万元)。当时该案新野县人民法院承办人员为:审判长翟银奇(时任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许保存、王寧;书记员刘玲。
恒源公司依法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该案件虽然被移送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新野县人民法院违规查封和保全的裁定却没有得到撤销。因为新野县人民法院的违规查封和保全,导致恒源公司银行贷款被全部停滯。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偏听偏信,作出错误判决,造成恒源公司巨额经济损失,使其步履为艰。2015年10月3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明恒源公司与刘海萍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係及已向汪立海偿还本息232.70万元事实的情况下,便草率作出了(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恒源公司向刘海萍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我本人承担连带责任。当时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经办法官为:审判长郭晓普;审判员周飞、王勇;书记员李路明;时任院长为庞景玉。
本案判决生效后,作为恒源公司和我本人,当然不服这个不公正的判决,並立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也向南阳中院递交了上诉状。河南高院二审开庭前,恒源公司因进入破产而撤诉,省高院裁定准许其撤诉。但是,我本人並没有撤诉,上诉案件也没有结案处理。而刘海萍和汪立海却不顾这一铁的事实,与南阳中院和新野法院相互勾结,故意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之规定,本案应由一审法院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由执行財产所在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但新野县人民法院却在没有执行权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对执行案件进行立案並在执行过程中採取种种违法措施,给我本人和恒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之规定,在借款人恒源公司进入破产程式后,新野县人民法院应当在破产程式终结后,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本案中,新野县人民法院知法、违法,懂法、枉法,不等恒源公司破产程式终结,就对我和恒源公司採取强制执行措施。
2016年8月26日,我当时仍是许昌市第六届人大代表,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恒源公司破产管理人员的批准,到非洲南非、尼日利亚等国家进行市场调研並清收账款。但在广州白云机场却遭到边防管控机关禁止出境,並限制人身自由长达30多个小时。查出原因后使人大吃一惊,原来还是新野县人民法院从中作梗,他们罔顾我身为人大代表的事实,无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在未经许昌市人大常委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发出网上拘留通知,要求边境管控机关对我採取边防限制措施,使我的身心遭受了极大的摧残!应当追究他们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7年10月31日晚,我应政府部门邀请,隨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加招商活动准备乘车时,在许昌火车站被铁路公安机关扣押。经瞭解,仍系新野县人民法院以我本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並于2017年9月1日决定逮捕並于网上追逃。但是,我在被羈押前,並没有接到过任何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只有新野县人民法院向我出具的1份刑事自诉状。当时新野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承办人员为:审判长张朝凤(执行庭庭长);审判员王寧、吕志霞;执行法官钮强忠;时任院长为王付令。签发和审批网上通辑令的法官为鲁丽君、王香菊和藺忠谦。
2017年,刘海萍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新野县法院违反法律程式,以拒执罪对我非法拘留长达49天。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我于2017年12月19日与刘海萍一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在此过程中,新野县法院强制要求我儿子和妻子在和解协议上签署了连带责任保证,並以此为依据对我儿子採取强制执行措施,截止2018年6月底,共执行我儿子款项681万元。2019年,新野县法院又对我儿子名下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西大办事处古槐街豫园美食城2幢1至2层南排西起第6——7间的门面房进行了执行评估拍卖,將其市场价值约700多万元的门面房以174.496万元的低价被拍卖,最终中拍人竟是新野人张克,这里面明显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我曾多次给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本案申请。2019年3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重新再审这一错案。
由于刘海萍和丈夫张宝生及其家族在南阳地区具有极强的黑恶势力和恶劣影响,南阳地区司法系统部分人员已经成为刘海萍、张宝生和汪立海谋取非法利益的「保护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指令后,却找出种种藉口,迟迟不予立案,並极不负责地向恒源公司下达了一纸不予立案再审通知。我被逼无奈,只有再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並要求异地审理。
2020年7月20日,我终于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辖字第266号《民事裁定书》,该院为保证案件公证审理,特將该案指定由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刘海萍、张宝生及其家族有组织的黑恶势力在当地极其猖獗,其律师杨振飞充当黑参谋,他们挖空心思,採取不择手段,千方百计地阻挠我和恒源公司依法维权。在本案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刘海萍和丈夫张宝生及其家族和亲属,还多次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少则数十人,多则百余人,在光天化日之下,甚至在人民法院门口,肆无忌惮地谩骂、围攻、跟踪我和恒源公司的诉讼代理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2017年11月上旬,我因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错案判决,被强行羈押在新野县看守所期间,恒源公司破产管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司保平和杨志华前往该看守所会见我时,遭到刘海萍和张宝生纠集近百人的围攻、谩骂和恐嚇。
同年11月下旬,司保平律师和恒源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到新野县瞭解情况时,再次遭到刘海萍、张宝生和汪立海一方纠集的社会闲散人员的围攻和恐嚇,阻碍司律师和公司工作人员与我见面。在新野县看守所大门外,司律师、公司工作人员和隨行人员遭到近百人用汽车和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的围堵。他们还谩骂、围攻司保平律师和公司工作人员,时间长达数小时之久,对我方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2019年5月9日,恒源公司与刘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听证会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张宝生和其姐张玉华在旁听席当庭辱骂恒源公司情况反映人委託的董振杰和曹振东两位律师。审判长制止並责令张宝生、张玉华退出法庭后,刘海萍团伙集结在法院大门口,继续对董振杰和曹振东律师实施谩骂和围攻。董振杰和曹振东乘坐计程车离开后,刘海萍与其丈夫张宝生团伙又指使其黑恶势力组织的人员,开著商务车对两名律师实施跟踪,计程车司机在他们的恐嚇之下,拒绝继续搭乘他们两个。刘海萍和张宝生团伙的淫威,使我方参加诉讼和庭审活动的律师等隨行人员都十分害怕,时时担心遭遇不测。
针对刘海萍和张宝生家族式有组织猖獗的黑恶势力,常常採用不择手段,阻挠我和恒源公司依法维权,涉嫌寻衅滋事、套路放贷、虚假诉讼、高利转贷和诈骗等犯罪行为。我于2019年实名举报至河南省公安厅打黑除恶办公室,省公安厅批转至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又批转到新野县公安局进行查办。但是,新野县公安局在查证过程中敷衍塞责,调查走访流于形式,在未询问完相关证人的情况下,就草下结论,导致我的举报不了了之。我被逼无奈,今年初再次向河南省公安厅打黑除恶办公室进行实名举报。2020年5月,河南省公安厅又批转至许昌市公安局进行调查。
因为汪立海从事的是经营性放贷行为,系职业放贷人,如果法院查明其为职业放贷人的身份,不但他借出的款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且还將面临承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经营高利转贷的刑事责任。为了规避法律追究,汪立海就与刘海萍相互串通,沆瀣一气,在借款协议中出借人空白处写上了刘海萍的名字,製造出借人为刘海萍的假像,並以刘海萍的名义,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虚假的恶意诉讼。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对我和恒源公司出具的汪立海为本案出借人的所有事实和证据听而不闻,视而不见,仅凭汪立海和刘海萍等人偽造的借款协议和保证合同,就认定该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予以受理,明显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在庭审中法官多次制止恒源公司和代理律师的发言,剥夺了我方的诉讼权。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后,作为恒源公司和我本人,当然不服这个不公正的判决,並立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也向南阳中院递交了上诉状。河南高院二审开庭前,恒源公司因破产而撤诉,省高院裁定准许其撤诉。但是,我本人並没有撤诉。而刘海萍和汪立海为达到侵吞恒源公司支付的700多万元款项的目的,却不顾这一铁的事实,勾结南阳中院和新野法院,故意违法申请强制执行,並提起刑事自诉。我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2016)豫民终字第189号卷宗时,发现该卷宗中缺失了我递交的上诉状和处理结案,实属程式严重违法。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字第189号卷宗中,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明確载明:「许昌恒源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赵见栓:根据……之规定,你们不服我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你们应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800元,合计人民幣壹拾三万捌仟捌佰元整……。」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据的上诉案件收费票据,我和恒源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7日缴纳了上诉费,这直接证明:当时我已经上诉。南阳法院当时承办法官为:郭晓普、周飞、王勇;河南省高院承办法官为:王玉宏、张艾华、魏彩莲。
但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对举报人的上诉至今没有作任何处理的情况下,未经庭审即以另一上诉人恒源公司因破产而撤诉为由,作出准许撤诉,原判生效的错误裁定。据此,举报人被违法申请强制执行,先后被司法拘留、刑事拘留,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和財产损失。举报人有理由相信,本案即使仅凭阅卷足以证明举报人的上诉事实,但举报人提交的上诉状仍然被人为藏匿销毁,致使本来不应生效的一审错误判决得以违法执行,显然不是工作失误、粗心大意造成的,其目的就是企图隱瞒举报人的上诉事实,使一审有关举报人的错误判决得不到纠正。
综上所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处理过程中,滥用司法权,违规立案、偏袒一方,枉法裁判,剥夺和影响了我和恒源公司一方的诉讼权;新野县人民法院在本案立案、查封和执行过程中,知法犯法,肆意枉法,相互串通,甘当刘海萍一方非法获得利益的「保护伞」。因此,我迫切希望相关部门和领导及新闻媒体,对刘海萍、张宝生和汪立海等人参与並组织黑恶势力涉嫌的寻衅滋事、套路贷、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逐项曝光並查处,纠正南阳市和新野县法院的错误判决和错误执行,使我和恒源公司这一错案能够儘快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司法理念, 「努力让人民群眾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上情况,千真万確,如有虚假,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情况反映人:赵见栓
2021年1月17日